小汽车调控
小汽车调控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小汽车调控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文章目录列表:
1.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小客车指标调控意思
3.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https://www.bjhjyd.gov.cn/
4.小客车调控办是干嘛的
5.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https://www.bjhjyd.gov.cn/
6.《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是针对私家车购买和使用实行调控的政策文件,其中包括摇号配额、指标转让等各种具体的措施。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是由北京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文件,旨在通过限制私家车的购买和使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摇号配额。根据市容路网指标、环保指标和公共交通服务指标等综合因素,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小客车摇号配额,并依据摇中的顺序发放号牌。2. 指标转让。已有私家车指标的车主可以按照规定将指标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3. 严格执行限行。北京市政府根据空气质量情况和交通拥堵程度等因素,对私家车实行道路限行政策,以减少道路交通压力。4. 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北京市政府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并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提高公共交通的使用率。5. 优化停车管理。北京市政府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以减少道路停车占用,并推动建设有管理、智能化的停车场。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车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私家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多用途车等。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积极使用公共交通,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_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小客车指标调控意思
小客车指标是指部分车流大的城市对小汽车保有理的调控政策,即限牌政策,目的是为了缓解该城市的交通压力和行政政策;在有限行、限牌的城市里如果车主没有小客车指标的话,是不能在该城市上牌的;目前,各地比较扶持新能源纯电动车,这类车上牌的政策相对比较有优势,没有燃油车那么苛刻。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
_章 总 则
_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_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_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_或者_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_;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_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_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_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_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_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_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_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者_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_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_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_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 (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_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_网站或者在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指标配置。
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_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_。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_、车辆赠与公_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_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_、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_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_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_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_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小客车调控办是干嘛的
法律分析: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而设置。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_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邮政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_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
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 /
为提高网站服务质量,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首页已迁移至北京市政务云_。“IE8”以下版本浏览器将无法访问该网站,“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包括360、火狐等浏览器)如出现登录验证码无法显示的情况,需修改计算机中IE浏览器设置后可正常访问,修改设置操作步骤如下:
_步
打开计算机中的IE浏览器,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
打开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如发现无法正常加载验证码的情况,下图所示:
第三步
找到菜单栏下的工具选项,并选择Internet选项,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
打开Internet选项后,选择“_”,如下图所示:
第五步
在“_”中,找到安全选项中以下选项:
使用SSL2.0
使用SSL3.0
使用TLS1.0
使用TLS1.1
使用TLS1.2
如下图所示:
第六步
选择以上选项,并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
第七步
点击完成“确认”按钮后,刷新页面或者关闭浏览器并重新打开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IE8浏览器既可以正常显示验证码 ;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官方原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_章 总 则
_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 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 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 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 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 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 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 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 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 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 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 的资格审核、_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 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 责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 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 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 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_等相关材料核验、指标确认通知书打 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 5 月 26 日配置新能源小 客车指标,每年 6 月 26 日和 12 月 26 日配置普通小客车指标。指 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家庭和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指 标,单位申请指标数量,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定;
(二)申请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参加指标配置; (三)通过配置获得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_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
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_额 5 万元(含)以上;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_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_;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_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_额 5 万元(含)以上。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_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 1 个指标,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申请 1 个指标, 但年度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8 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总数不得超过 5 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年度可以申 请 1 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 1 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_额 5 万元 (含)以上的可以申请 1 个指标,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申请 1个指标,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8 个,新能源小客车指 标总数不得超过 5 个。
第九条 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 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人数不低于 2 人。家庭主 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将来的指标持有人。家庭主 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申请资 格条件;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 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三)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申请人如离异,且离异时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记 的小客车的,则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时离异应当满十年,2020 年 6 月 1 日前已离异的除外;
(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 配偶均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家庭获得指标后,所 有家庭申请人十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申请配置指标;
(六)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 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_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_
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 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_网站上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 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 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 份信息和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 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民政部门 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 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 核企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 的_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 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 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 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 8 月 1 日至 10 月 8 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1 月 1 日至 3 月 8 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 3 月 9 日归 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 4 月 8 日前反馈审核 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_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 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 4 月 23 日 前(15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 5 月 24 日前反 馈复核结果。
8 月 1 日至 10 月 8 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 10 月 9 日 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 11 月 8 日前反馈 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_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 11 月 23 日前(15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 12 月 24 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 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 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 标,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配置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累计参加摇号 6 次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 1;每多参加摇号 6 次,增加 1 个阶梯 数,以此类推。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 1 个阶梯数)。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参加摇号 2 次,增加 1 个阶梯 数,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 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 2 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 1 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 1 阶梯加 1 分;正在轮候新能源指标的,按其开始轮候时间距离以 家庭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满一年加 1 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 1 年计算,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 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 积分各增加 1 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 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 和]×家庭代际数。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 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 际数。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_多为 3 代。
第十七条 家庭与个人同池摇号。家庭总积分和个人阶梯数即 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 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第十八条 除了配置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以外,年 度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 80%优先向家庭配置,20%向个人 配置。家庭申请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 序配置,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_早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配置。个人申请新能源配置指 标的,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家庭新能源指标配置有剩 余的,向申请轮候的个人配置。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指标配置时,公证机构依法现场 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在_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 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家庭摇号中签或者积分排序入围的,由本市公安人 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家庭申请资格进行再次联动核查。核查通 过的,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不能通过 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_网站和手机短 信,通知家庭主申请人在 6 个月内办理并提交亲属关系公_。公 _可通过_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_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 _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_网站或者通过电话 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自行下载打印 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 12 月 31 日,在保留期内 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保留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家庭和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 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申请人员构成如 发生变化,属于人口自然增减、家庭主申请人没有变化的,应当及 时变更信息,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个人申请人信息发生 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均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 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家庭积分重新计算,个人摇号阶梯数和新能 源轮候时间不受影响。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 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指标 确认通知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 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_验证、车辆赠 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 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 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_。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 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 车销售_、车辆赠与公_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 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 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 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 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 需指标证明文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第二十四条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 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 12 个月的申请时限。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在 12 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 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 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 通过后在_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_规定 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_、号牌、行驶证作废后,
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应 当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先行缴纳该车辆的全部道路停车费,形成欠费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 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 得更新指标之日起 12 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 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 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 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 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 12 个月后仍未追回, 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 12 个 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 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 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
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
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 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 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 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 指标。
第五章 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 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 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 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 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 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 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 实、准确,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申请小客车指标、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 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 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并由市经信 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_。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 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三十三条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_指标所有人使用。对 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 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 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 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 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 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 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 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 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 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 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 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 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_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 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 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可由该家庭的其他家庭 申请人代为持有。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 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_人 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京交发〔2017〕 332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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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 / 阳仔
撰文 / 阳仔
编辑?/ 阳仔
校对?/ 阳仔
审核BOSS / Mr.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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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实时查询和申请指标的便捷_)
天津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实时查询和申请指标的便捷_)
一、引言
天津市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方便市民查询和申请指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推出了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该网站提供了实时查询和申请指标的便捷_,让市民能够更加方便地了解和办理相关手续。
二、登录网站
首先,我们需要登录天津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天津市政府官网。在官网首页上方的导航栏中找到“交通出行”菜单,点击进入。在下拉菜单中找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选项,点击进入。
三、注册账号
如果您是_次使用该系统,需要先注册一个账号。点击网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根据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_号码、手机号码等,并设置登录密码。填写完毕后,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四、登录账号
注册成功后,返回登录页面,输入您的手机号码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如果您忘记了密码,可以点击“忘记密码”链接进行密码找回。
五、查询指标
登录成功后,您将进入天津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主页。在主页上方的导航栏中找到“指标查询”选项,点击进入。在指标查询页面,您可以选择查询方式,包括按照车牌号、_号、手机号等进行查询。根据您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查询方式并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六、申请指标
如果您还没有小客车指标,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申请。在主页上方的导航栏中找到“指标申请”选项,点击进入。在指标申请页面,您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_号码、手机号码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进行申请。
七、办理指标
申请成功后,您需要到指标办理中心进行指标的办理手续。在主页上方的导航栏中找到“指标办理”选项,点击进入。在指标办理页面,您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时间,并填写相关信息。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指标办理中心办理手续。
今天关于“小汽车调控”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