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就《关于开展智能网络互联接入和道路接入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接入管理的意见》,提高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组织起草《关于开展智能联网汽车接入和道路接入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2月1日。
传真:010 - 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1号装备工业部,邮编:100804,信封上注明《关于智能联网接入及道路接入试点的意见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备工业部
2022年的11月2日
关于开展智能联网接入和道路接入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
评论(草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局,相关的汽车家生产企业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联网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接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联网汽车的推广应用,提高智能联网汽车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接入管理办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开展智能入网汽车和道路接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试点内容和目标
(1)试验内容
在国家智能网汽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道路试验和示范应用工作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道路机动车生产厂家和智能网汽车产品,并进行了准入试点;对通过接入试点的智能联网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有限的公共道路区域内进行道路接入试点。本通知中ICN汽车承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类》(GB/T 40429-2021)中定义的三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四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2)试点的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通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加强能力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智能网通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迭代优化。以试点示范为基础,积累管理经验,支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技术标准,推进完善智能网连生产接入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汽车。
2、试点应用条件
试点项目依托具有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开展,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由申请试点城市主管部门牵头,申请试点的(汽车家)生产企业组成用户联合体,自愿申请。在试点城市,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试点城市情况
试点城市应具备支持实施智能接入网汽车和道路接入网试点项目的当地法律法规或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机制等政策保障条件;具备与试点应用的智能联网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设计、运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管理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具备良好的智能网络互联汽车路测示范应用基础,具备省、市级智能网络互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具备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理能力等安全管理条件。试点城市具体情况见附件1。
(2)试点企业条件(汽车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为与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有联系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具备汽车装备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具备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和突发事件等安全能力;拥有智能联网汽车产品安全监控服务企业平台,可对先导车辆安全状态进行监控并建立报告机制;它有一个用户通知机制。试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见附件2。
(3)试点产品条件
试点产品应符合《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证要求,测试需求如数据记录。通过产品过程保证和测试,确保先导产品满足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交通规定,保证入口和道路交通先导过程中的安全。试点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2。
(4)先导装置使用的主要条件
试点用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试点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建立运行安全保障、风险和应急管理体系,有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监测平台,配备与先导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运行安全保障人员,确保先导车辆的运行安全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具有全过程保障能力,并有能力对先导车辆道路交通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试点用户具体情况见附件3。
3、组织实施
(1)试点申报
拟申请试点的联合体应制定《智能网络互联汽车准入及道路接入试点申请方案》(模板见附件5),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条件,证明符合相关要求,报试点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司、交通管理局对试点申请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年/月/日)前(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光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试点申请方案。每个联盟汽车个制造商的数量限制在1个,每个汽车个制造商参加的联盟不超过2个。集中申报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情况、试点实施情况和联合体申报情况,补充提交试点申报方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应用方案的内容完整性、条件符合性、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初步评审。对于初审通过的联合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试点汽车生产企业的设计验证、安全保证、安全监测等能力、产品的技术条件、用户的操作安全保证、责任等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据评价结果选择最佳联合体进入试点项目。
(2)试点实施
符合试点申请条件并经评估纳入试点的联合体,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的指导下进行试点。其中,参与试点项目的产品在完成测试和安全评估后,才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对于获得通行许可的ICN汽车产品,公安部将指导在试点城市有限的公共道路区域实施道路通行试点。
1. 产品准入试点
(1)试验和安全评价
试点汽车厂家应完善和完善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准入试验和安全评价方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报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指导下,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试点城市的监督下,试点汽车厂家开展了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评估试点产品是否符合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交通规定。在实际路试过程中,试车汽车厂家应根据监控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信部试车管理系统。
(2)产品准入评审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产品试验和安全评估后,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工业和信息技术、公共安全等领域的专家进行审批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道路机动车生产厂家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验收、审核、评价和公示后,决定是否进入。对决定进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公布智能联网汽车产品及其进入有效期,并按照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区域等限制措施。
2. 道路交通的飞行员
试点用户应当为试点车辆购买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登记;车内合格的安全员应坐在驾驶员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监控车辆运行状况,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先导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启动。在试点车辆上路行驶期间,试点用户应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如实记录车辆运行数据信息,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车辆运行相关信息。车辆登记前,申请变更试点使用主体的,应当按照试点使用主体的相关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道路交通引航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对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或者交通事故的,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由驾驶车辆负责,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不活动状态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活动状态的,由驾驶员的主要用户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表明由于车内安全员的过失导致违法行为或事故的除外。驾驶员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商、设备供应商等相关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责任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点用户应加强对试点车辆在道路通行过程中采集的数据的管理、存储、传输和处理,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试驾车辆发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驾汽车生产企业、试驾用户、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3.紧急处理
在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因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失效引起的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试点项目主要用户、试点(汽车家)生产企业和试点城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理,并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处理过程和结果。省级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飞行员停职或退出的
在试点期间,试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因事故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或试点用户未履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试点用户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暂停试点,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试点项目需经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网络安全部门、通信管理局评估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方可恢复。
在试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回:
1. 试点城市、试点(汽车家)生产企业、试点用户相关条件发生明显变化,试点实施无法保证;
2. 试点城市、试点(汽车家)生产企业和试点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试车自动驱动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等问题,试车汽车厂家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
4. 试点用户不按要求履行操作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解决的;
5. 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未按要求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
6. 因责任相同以上的自动驾驶系统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
7. 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
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情形。
(4)评估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省主管部门及时对试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产品准入许可和准入范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关闭相应的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试点用户应当及时办理换车或注销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据试点实施、产业和技术发展等情况